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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免检产品划分
关于锅炉在使用时是否需要办理锅炉使用证、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年检、操作人员是否需要持证上岗以及生产所需的资质,对此问题做如下情况说明:
1、锅炉使用者
a、设计正常水位容积<30L的蒸汽锅炉不适用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》,也就是说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使用登记、不需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、也不要定期检验。
b、当蒸汽锅炉正常水容积<50L,属于D级锅炉,也就是说同样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使用登记、不需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、也不要定期检验。
c、额定热功率小于100kW的热水或导热油锅炉,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使用登记、不需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、也不要定期检验。
2、锅炉生产厂家
a、设计正常水位容积<30L的蒸汽锅炉,不需要特种设备生产资质,30L以上的蒸汽锅炉需要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资质
b、额定热功率大于100kW的热水或导热油锅炉,需要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资质。
3、出处:按照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部分规定摘录如下:
1.3 不适用范围:
本规程不适用以下设备:
a、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;
b、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.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.1MW的热水锅炉;
1.4.4 D级锅炉
a、 蒸汽锅炉,P≤0.8Mpa,且30L≤V≤50L;
b、汽水两用锅炉,P≤0.04Mpa,且D≤0.5t/h
13.6 D级锅炉的使用
a、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,其他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。
8.1.1 使用登记
锅炉的使用单位,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应当按照规定到质检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。
9.4 定期检验
9.4.1 基本要求
a、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、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(耐)压试验;
b、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查工作,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,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检验计划。